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611号
原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米市桥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臧荣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峰,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5号楼228-A室。
法定代表人:陈毓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阿祥。
被告:连云港惠能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经十九路东纬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毓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阿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
被告: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何耀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萍,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南京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3000号。
法定代表人:杨啟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阿祥,该公司职员。
原告南通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惠能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惠智恒苑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曾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