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3执4671号
关于常州市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