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通州区兴仁钜力机械租赁服务部、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执8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通州区兴仁钜力机械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1RQBEW6A,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经营者:丁美兰,女,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958262,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松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通州区兴仁钜力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7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分期给付原告通州区兴仁钜力机械租赁服务部租赁费137000元,并给付通州区兴仁钜力机械租赁服务部垫付的受理费1780元;如违约,通州区兴仁钜力机械租赁服务部有权按照起诉金额163040元扣除被告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64820元,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612执8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东华
审 判 员 季剑锋
审 判 员 赵金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志强
书 记 员 彭魁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