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1017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红华,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沙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丁松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荣,男,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08279.70元及利息(以308279.7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欠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七公司)工程款308279.70元,2019年11月11日,被告向二建七公司出具了付款承诺,确认了未按约给付的违约责任。2021年11月8日,二建七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将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被告。上述债权转让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金能公司辩称,其与二建七公司存在涉案施工合同是事实,但原告诉称的债权转让其不知道,没有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其只认可二建七公司,应由二建七公司向其主张权利,不认可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汇总表》、《付款承诺》显示,涉案启东市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区配网工程和江欣家园小区新装-小区配网总承包工程施工协议和结算的当事人为金能公司和二建七公司,而非原告;原告持其与二建七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二建七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提起本案诉讼,但未能提供二建七公司通知金能公司涉案债权转让事宜的证据,金能公司亦否认收到过相关的通知,故原告主张的涉案债权转让对金能公司不发生效力,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帅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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