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15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李洋,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包亚南、**,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电力金具制造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电力金具制造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5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款项31600.96元作为本案部分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02执159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