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与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31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958262,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苏12民终16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第二项: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8067.5元。因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民政部婚姻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F×××**、苏F×××**、苏F×××**、苏F×××**、苏F×××**的车辆5辆,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手续,将上述车辆予以登记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但至今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保险、民政部婚姻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 3.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6套,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转河路口西北侧1幢、2幢、6幢、8幢;位于南通市金**××、××及南通市××组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后本院依法发函给首封法院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在上述房产处置变现后参与分配。 4.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2020年12月9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省的执行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在全省有18个案件未履行完毕。 7.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192487.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92487.60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2787.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民终168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