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602执恢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83527847C,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包亚南,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40685826N,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958262,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拓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93322407N,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67383318Q,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4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南通拓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58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及(2023)苏0602执恢284号两案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现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698.66万元,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0.41万元。具体还款方案为:2023年5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已偿还),2023年6月底前归还15万元,2023年7月底前归还30万元,2023年8月底前归还30万元,2023年9月底前归还30万元,2023年10月底前归还50万元,2023年11月底前归还50万元,2023年12月底前归还100万元,2024年1月底前归还100万元,2024年2月底前归还30万元,2024年3月底前归还50万元,2024年4月底前归还50万元,2024年5月底前归还50万元,2024年6月底前归还50万元,2024年7月底前归还40万元,2024年8月底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 2、截至2023年5月25日,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尚欠贷款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333.81万元,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尚欠贷款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41.04万元。2024年9月起,每月还款20万元,用于归还逾期利息、罚息等(逾期利息、罚息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直至欠款还清。 3、若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未按和解协议如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偿还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分期还款约定的约束。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0602执恢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