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驰越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12民初7353号 原告:南京驰越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XTCBP4K,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2号**商贸园10幢22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958262,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驰越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82088.5元及利息3738.88元(以18208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依据,自2021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合计为185827.3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79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国网江苏电力研究院)与被告于2020年5月21日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国网江苏电力研究院委托被告就2020年度国网江苏电科院变电站智能设备检测技术实验室运维服务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国网江苏电力研究院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2020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实验室运维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2020年度国网江苏电科院变电站智能设备检测技术实验室运维服务项目分包给原告,由原告实际完成上述项目服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合同款共计232088.5元,付款时间及方式为背靠背付款,原告提供等额同税率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运维服务并经过竣工验收,国网江苏电力研究院已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告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且原告已按约开具了等额同税率发票,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合同款,但被告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仅支付50000元,剩余182088.5***未能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技术服务合同》《实验室运维专业分包合同》、运维服务阶段报告、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催款短信及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本院审核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1日,被告与国网江苏电力研究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国网江苏电力研究院委托被告就2020年度江苏电科院变电站智能设备检测技术实验室运维服务项目提供专项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报酬总额为277950元,其中不含税价262216.98元,增值税税率6%,增值税税额15733.02元;2020年9月、12月被告完成实验室各阶段运维工作,并分别提供变电站智能设备检测技术实验室阶段运维服务报告和合同总额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138975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实验室运维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2020年度江苏电科院变电站智能设备检测技术实验室的运维服务,被告按照原合同价277950元收取15%的管理费,中标服务费4169元由原告承担,其余为原告所得,背靠背付款,原告提供等额同税率发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1.不履行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被告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原告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2.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责任。 被告于2020年9月、11月出具《2020年度江苏电科院变电站智能设备检测技术实验室的运维服务第一阶段报告》及《2020年度江苏电科院变电站智能设备检测技术实验室的运维服务第二阶段报告》,国网江苏电力研究院对此进行了确认,并于2020年10月29日、2021年2月25日分别向被告付款138975元、138975元。 另查明,2020年12月11日,原告由“南京伟德士电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驰越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已于2020年9月16日、2021年1月18日向被告开具了税率为6%、总金额为232088.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实验室运维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运维服务,并开具了全部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在收到国网江苏电力研究院的付款后未能按约向原告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在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同时,还主张被告按照合同总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合同内容理解,该约定的违约金应当仅在合同无法履行时适用,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驰越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182088.5元,并以18208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京驰越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2252元,由原告负担244元,由被告负担2008元;保全申请费15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