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4-17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商初字第00218号
原告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