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3民初3600号
原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爱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才。
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站北路6号标准厂房C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才、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