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3财保24号
申请人: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爱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利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二路。
法定代表人:陈培。
申请人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利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8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利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80万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卜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