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3民初1017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爱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