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荣舜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荣舜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港商初字第00381号
原告南通荣舜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华能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路,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如东县掘港镇爱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樱,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荣舜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荣舜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荣舜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荣舜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荣舜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