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00764号
原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爱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站北路6号标准厂房C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908元,由原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军
人民陪审员杨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冒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