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419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西环路朝阳综合楼25号(C)。
经营者:***。
被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爱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建。
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38.5元,保全费611元,合计1249.5元,由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潘***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花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