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潘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419号 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潘***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西环路朝阳综合楼25号(C)。 经营者:***。 被申请人: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爱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9094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市盐都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59094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11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潘***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花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