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773号 申请人:盐城市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65752696E,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街道办事处***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68417H,住所地在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爱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市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资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