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26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爱民路18号。
负责人:**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通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