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肖於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中民终字第0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洋口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富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曹锐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施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