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富特涂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23民初3414号

原告:南通富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化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洋口西路**。

法定代表人:翟宝银,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富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富特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富特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