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如东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053号之一
原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红根。
委托代理人薛富林,男。
被告如东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周秀兵。
委托代理人王桂国,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林,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沈翔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轩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