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如东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582号之一
原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陆红根。
委托代理人薛富林,男。
被告如东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沈翔
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
人民陪审员  高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熊轩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