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23民初2273号
原告:江苏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江苏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门窗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5、保全费2,610元,合计6,395元,由原告江苏某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