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邦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苏州万邦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与德昌电机(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万邦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与德昌电机(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吴民二初字第359-1号
原告苏州万邦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人民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孙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涛,江苏苏州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昌电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万邦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昌电机(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7月30日以被告德昌电机(苏州)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邦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9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7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成荣
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