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2022)苏0508民初1004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12月1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当事人:原告:苏州万邦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领秀江南花苑10幢102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D区青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事实理由: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定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准许原告苏州万邦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万邦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