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福运路198号长润大厦14-16楼。
法定代表人顾建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峰、苏全利,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新浪漫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市锦苏宠物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新路12号5幢。
法定代表人周俊茵。
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新浪漫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市锦苏宠物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苏0506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苏州新浪漫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96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苏州市锦苏宠物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80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10820元,由苏州新浪漫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市锦苏宠物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苏州市锦苏宠物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苏州新浪漫纺织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苏05民终91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权利人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苏州新浪漫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市锦苏宠物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新浪漫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市锦苏宠物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074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40742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6011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情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2500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116489元可供申请执行人受偿。被执行人苏州新浪漫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苏E×××××老旧全顺牌机动车一辆,其自行出售后,已将所得款项8000元自动支付至本院。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经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6.2021年9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124489元(含案件受理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扣划到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顺牌机动车,经其自行出售后,所得款项也已用于本案履行。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