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3195号
原告: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月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福运路198号常润大厦14-16楼。
法定代表人:顾建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6元,由原告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计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