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8135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镇安**1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福运路198号常润大厦14-1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间内经催交仍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