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45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福运路198号常润大厦14-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与被告**牛、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维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万元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3元,由**牛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4025元,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负担8050元,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至期。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6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2、2022年6月15日、2022年6月16日、2022年10月16日,本院分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2459元,因被执行人***育有一个女儿,其提供病例等材料说明女子目前患有白血病正在治疗中,本院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故该笔款项转至被执行人女儿***账户;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与桃北路交汇处中冶港华府11号楼三单元7层701号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间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5年8月15日止;上述房产首封法院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参与分配,待处置完毕后,本案一并参与分配;若需对以上不动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2022年6月15日,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7月1日,本院依法委托项城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该地的财产线索,反馈被执行人在该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2年11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69588.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6944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参与分配函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房产首封法院中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