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海外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851某某、苏州市海外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终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全生(曾用名陆泉润)。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海外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大鹏,江苏狮山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颢,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苏州市海外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部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苏州市海外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上诉部分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稚群
审判员  郑 雄
审判员  黄学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