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8民初1501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勇,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莎莎,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恒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被告:苏州市海外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家振。
原告***与被告苏州恒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市海外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惠珍
代理审判员 耿斌斌
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