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海外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苏州市海外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与苏州恒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海外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与苏州恒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1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姑苏民诉保字第00015号
申请人苏州市海外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知烈,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静梅,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恒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善长巷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申请人苏州市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苏州恒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可能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恒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陈家颢、吴倩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XX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恒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2、查封用作担保的苏州工业园区XX房屋一套。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裕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