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初字第0163号
原告***。
被告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镇唯和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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