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吴民二初字第0515-1号
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该公司职员。
被告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跨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9月21日以被告已自行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1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