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4439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琪,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俐,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山路115号富康商业街B栋203(2楼)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云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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