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7438号
原告: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上高路立交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70269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604、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841648Y。
负责人:郏小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8元,由原告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