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诺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8479号
原告江苏天诺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诺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诺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4元,减半收取7647元,由原告江苏天诺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花锋
书记员  朱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