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利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7977号 原告:**,男,200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利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华山路世纪康城东南门380-103号东一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959号元和大厦20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利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封 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