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3705号
原告吴江市***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凤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贵荣,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佩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 丽
代理审判员 陈 蕾
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