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盛泽桥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盛泽桥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3705号
原告吴江市盛泽桥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盛泽桥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盛泽桥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盛泽桥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丽
代理审判员*蕾
人民陪审员钱建初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