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俞根林、***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3706号
原告***,男,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