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2518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2518号
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水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骁辰,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1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31元,由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卫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