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693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云台山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尧兆,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平望镇莺湖路102号。
原告***与被告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丽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梓岳
书 记 员 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