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768号
申请人: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路**。
法定代表人:赵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明,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人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丁雯雯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