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3201号
原告: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66549A,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路102号(三官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科纸塑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883616010,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来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科纸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