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5337号
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8元、诉讼保全费1645元,合计3943元,由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忠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