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04执181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常州市。
被执行人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本市天宁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保修金1026954.39元及相应利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虽有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04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丁淼
审判员:钱金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