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执27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98142K,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郭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57031370-3。
法定代表人:张宏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的(2017)苏0412民初6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7799.59元、案件受理费3545元。因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和不动产等信息,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若干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泽玫瑰园和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海大道东侧的多处不动产(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12月10日),因该查封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进入司法处置程序。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21344.59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2民初6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何家亮
审判员  陈 建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酉臻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