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50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芙晶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350号之一
原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常新路19号第五层楼。
法定代表人:郭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震宇,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芙晶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梁家村。
法定代表人:梁伟昌。
原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芙晶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84元,由原告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