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263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关河西路234号斯邦大厦5楼。
被执行人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778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0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2396226.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金色领域3幢1701室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2月日至2025年2月日,因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若干,冻结期限为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账户内存款为0,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封或续冻。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常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0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 包 康
审判员 : 丁 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莉菁